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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14a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您來函陳述想要翻譯一本英文研究著作而無法查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而無法取得授權一節,首先應釐清該著作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我國為WTO之會員國,對其他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同受著作權法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您來函陳述想要翻譯一本英文研究著作而無法查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而無法取得授權一節,首先應釐清該著作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我國為WTO之會員國,對其他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係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因此,所欲利用著作之著作人若已於1961年以前去世,則其著作財產權業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在我國即已成為公共財產,不受本法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惟若上述英文研究著作尚在本法保護期間內,如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您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仍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以解決您的困擾,詳情可參見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相關申請規定(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1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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