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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07b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根據來信內容,您為出版社撰寫文章出版書籍,產生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著作權該由誰取得的問題。首先要看 您與出版社間於任職時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約定出版社為著作人或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著作權歸屬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根據來信內容,您為出版社撰寫文章出版書籍,產生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著作權該由誰取得的問題。首先要看 您與出版社間於任職時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約定出版社為著作人或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當著作完成時,出版社取得權利,其出版當然合法;如果未約定,因為 您是受僱或屬他人出資聘人的關係,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是該文章(圖書)的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是屬於出版社,出版社也可依該法第12條第3項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所以,出版社出書的行為是合法的。二、有關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部分,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除已約定出版社為著作人之情形外, 您是該文章的著作人,出版社於出版時,依規定要表示 您的姓名,否則會有侵害人格權的問題。三、至於出版社負責人在你所編撰的書上,表示其為「作者」,除上述約定出版社負責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外,如果出版社負責人沒有實際從事書籍內容撰寫工作的創作行為,就不是著作人,當然不得掛名,除非該書中另包括負責人的其他創作,且創作本身不能分離利用,這種屬著作權法共同著作的情形,雙方都是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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