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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06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自網路上下載圖片並予以修改、製作成冊在商業宣傳,已涉及「重製」或「改作」及「散布」(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及第12款)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 所詢自網路上下載圖片並予以修改、製作成冊在商業宣傳,已涉及「重製」或「改作」及「散布」(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及第12款)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另您來函所詢是否得使用台北101照片於商業用途,須視不同情形而定:若該照片為您自行拍攝,則只要未以本法第58條所列各款之方式予以利用,即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若該照片為他人所拍攝且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請參考本局中華民國98年07月17日電子郵件980717b之說明如附件。附件: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8年07月17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80717b 令函要旨: 一、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攝影」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生侵害該「台北101大樓」之建築著作之問題。二、 至於拍攝101建物及所稱國外某著名建築物之照片本身,若均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因此,所詢欲利用該二照片合成為一個圖片,使用於DM上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除非您係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否則應事先取得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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