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074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函詢編輯物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101年1月30日國秘字第1010000248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函詢編輯物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館101年1月30日國秘字第1010000248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詢 貴館之編輯物,其內容如屬於前述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部分,固不得主張著作權;惟該等編輯物之封面,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則仍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均屬之。三、又按本法第79條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有關所詢之無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編輯物,其內容部分如符合前述要件,自得依法申請製版權登記;惟如其封面係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或有其他不符前述要件之情形,自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