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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02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網路上或書籍中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符合著作之要件,即為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而受本法保護。 貴校欲使用該圖片製作海報或文宣,由於涉及著作之「重製」及「散布」等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網路上或書籍中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符合著作之要件,即為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而受本法保護。 貴校欲使用該圖片製作海報或文宣,由於涉及著作之「重製」及「散布」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該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2款、第5條、第44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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