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06990號
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德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得否依我國法享有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101年1月19日雄院高刑匡99易38字第02982號函辦理。二、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有關德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得否依我國法享有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院101年1月19日雄院高刑匡99易38字第02982號函辦理。二、按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經查德國亦屬WTO會員體,依前述說明,其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三、另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電腦程式」,依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參照),是所詢德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受本法之保護,惟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由 貴院於訴訟個案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