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31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民國(下同)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民國(下同)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4年本法保護,如未發行或發行未滿20年,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除於81年6月10日本法修訂前(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由著作人終身加上30年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上50年),因適用74年本法規定之結果,如著作人於51年(西元1962年)6月11日前死亡者,其著作因已屆著作權財產保護期間(以著作人終身加上30年計算)而成為公共所有外,均依現行本法規定(以著作人終身加上50年)予以計算。二、 依上所述,來函所詢1917年(民國6年)至1979年(民國68年)間所完成的日記(語文著作),當時並未註冊,迄今亦未發行,著作人分別於1975年(民國64年)及1988年(民國77年)死亡,依現行本法規定計算均仍尚在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內,自仍受本法之保護。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101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