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18
要旨
一、所詢商家在公開場合撥放正版或盜版影音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又該盜版影音如係商家自行燒錄者,另亦涉及「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商家在公開場合撥放正版或盜版影音一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可能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又該盜版影音如係商家自行燒錄者,另亦涉及「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須負民、刑事責任,惟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對該商家僅具有民事報酬請求權(請參考本法第26條之規定)。如 您欲檢舉,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