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17a
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電腦軟體如符合著作之要件,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受本法之保護。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電腦軟體如符合著作之要件,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受本法之保護。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敘明。二、 貴公司欲使用網路上供他人下載、免費使用之電腦軟體,只要在符合該網站註明之授權範圍內使用,即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若超出授權範圍,則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而須負侵權責任。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37條及第44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