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17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一、來函所述之配合送審課本且專供教學之人使用之輔助用品(如教學光碟、教師手冊),如屬「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並係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所編製,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教學用輔助用品,不會…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一、來函所述之配合送審課本且專供教學之人使用之輔助用品(如教學光碟、教師手冊),如屬「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並係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所編製,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教學用輔助用品,不會因您所舉例的「發送狀況」而有不同的結果。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