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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16a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是以,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畢業專題作品,若教授僅給予觀念之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而是由學生自己撰寫與製…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是以,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畢業專題作品,若教授僅給予觀念之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而是由學生自己撰寫與製作前開著作之內容,則學生即為前開著作之著作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教授不僅給予觀念之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而是更進一步參與前開著作之撰寫與製作,例如:教授將畢業專題架構確定後,由學生進行資料的蒐集與初步內容的撰寫與製作,並由教授進行修改。此情形因雙方各自撰寫與製作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係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共同著作」,由教授與學生共同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學生僅參與資料蒐集或問題討論,而實際撰寫與製作工作仍由教授自行進行時,因僅教授係實際從事創作之人,故著作權屬於教授所有,先予敘明。二、由於著作財產權屬私權,因而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達成意思合致即可。至於學校或教授可否強制學生就其修習必要學分所完成之畢業專題作品,簽屬無條件、無償授權契約予學校為相關利用,因涉及學校之自治管理事項及相關學則規定,建議洽請教育部處理及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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