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16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所設計的花紋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他人如將上述花紋使用在電腦圖像或馬克杯的紋路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所設計的花紋如具有原創性,即為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於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他人如將上述花紋使用在電腦圖像或馬克杯的紋路上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 您的同意,始得為之。又該花紋是否為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應依本法認定之,與專利權之有無無關。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