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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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元宵燈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具體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其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所引用者,已屬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者(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
令函要旨
一、按元宵燈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須視其具體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其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所引用者,已屬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者(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亦不受保護。上述情形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並不會有侵犯著作權之問題。二、如燈謎所引用者,無上述之情形且具有原創性,則仍可能屬「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惟燈謎書一般係為供他人猜謎用,在社會慣例上,亦未見有燈謎書授權他人作猜謎活動之慣例,且實際上對著作權人無甚損害,因此,如其不涉及營利性活動,未對觀眾收取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則縱對他人著作加以「重製」或「公開口述」,似仍可依本法第55條或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55條及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