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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102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您所詢「在世貿展覽中播放一首放歌曲某一小段(約10秒)」之情形,已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展覽會活動多屬營利性利用,故應向詞、曲音樂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及支付錄音著作權人使用報酬,方得利…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您所詢「在世貿展覽中播放一首放歌曲某一小段(約10秒)」之情形,已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展覽會活動多屬營利性利用,故應向詞、曲音樂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及支付錄音著作權人使用報酬,方得利用;除非您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之該展覽活動非以營利為目的等特殊要件或另有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非營利且僅利用一小部分之情況,始有另行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取得授權。二、如您欲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或支付錄音著作使用報酬,可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辦,有關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基本資料 / 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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