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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29a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應具備「原創性」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應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是以, 您所述之曲譜、歌詞若符合前述要件,則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無庸辦理登記。此外,演唱者屬本法所稱之表演人,依本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即表演人就其表演得依本法相關規定享有著作財產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第7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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