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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29b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一、按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您來函所述,您所撰寫之日文檢定文法書系列在未得到您的授權或同意下,已於大陸…

令函要旨

一、按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您來函所述,您所撰寫之日文檢定文法書系列在未得到您的授權或同意下,已於大陸出版簡體版本。建議您先釐清您當初撰寫該等書籍時,與出版社所簽契約內容是否已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給該出版社、出版授權之地域及期間以及可否轉授權予第3人等。二、如您檢視上述資料後,仍認對方涉有侵害您的著作權,除可依法逕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及刑事告訴外,或可依本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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