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23
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係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之機制,藉以鼓勵ISP與權利人協力遏止網路侵權。該章所稱「連線服務提供者」,雖並未明文限定於「電信業者」,惟其係指…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係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之機制,藉以鼓勵ISP與權利人協力遏止網路侵權。該章所稱「連線服務提供者」,雖並未明文限定於「電信業者」,惟其係指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規定參照),如中華電信、遠傳電信、So-net、Seednet等,主要指提供網路運作基礎服務之業者而言。所詢公司在內部所提供的訪客無線上網服務,由於該服務係經由他人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而提供資訊的傳輸、發送、接收,非 貴公司直接提供,因而 貴公司係向「連線服務提供者」申請上網的用戶,自非本法所稱之「連線服務提供者」。二、如第三人利用 貴公司提供之無線上網服務,從事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時,則該第三人為直接行為人,應由其自負法律責任。惟如 貴公司明知他人欲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仍提供密碼使其能夠上網遂行其侵權行為時,則有涉嫌共犯或幫助犯之可能。建議 貴公司開放訪客利用無線上網服務時,應提醒使用者勿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以避免未來可能發生之法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