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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22b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所稱「某香港公司未經授權將您的語文著作重製為電子書並置於網站」,已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如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本法第88條之民事賠償責任,及第91條、第…

令函要旨

一、所稱「某香港公司未經授權將您的語文著作重製為電子書並置於網站」,已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如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本法第88條之民事賠償責任,及第91條、第92條之刑事責任。且依本法第88條之1之規定, 您在向司法機關訴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同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併得請求銷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二、又單純持有未經授權之重製物,只要未涉及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並不會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三、至該香港公司遭檢舉後將電子書下架後再予以上架,且於不同時間點將電子書置於網站供人下載,其是否基於概括之犯意?究係成立幾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犯罪行為數?其認定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判斷,本局歉難答復。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第88條、第88條之1、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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