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120770號
要旨
有關 貴署承辦100年偵字第6500號著作權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0年12月9日竹檢家貴(木)100年偵字第6500號字第036424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
令函要旨
有關 貴署承辦100年偵字第6500號著作權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0年12月9日竹檢家貴(木)100年偵字第6500號字第036424號函。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製著作。來函所詢將「創作於紙漿製螃蟹形體上之美術圖案」及「創作於紙漿製螢火蟲形體上之美術圖案」拍攝成照片一節,如該拍攝照片之行為符合上開規定,則屬重製著作之行為。三、所詢將前揭照片經影像處理、編排後,以印刷方式製作成美勞教材及內頁,並發送教育用品社一節,是否屬於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所規定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行為,應由貴署依個案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