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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20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您所詢自行拿「非公播版」DVD影集,利用網咖包廂、KTV包廂或旅館房間等場所設備進行播放之情形,由於是您自行攜帶影片,租用前述場所包廂或房間並利用其內之設備播放,無論是您自行觀賞,或包廂、旅館房間內的成員為…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您所詢自行拿「非公播版」DVD影集,利用網咖包廂、KTV包廂或旅館房間等場所設備進行播放之情形,由於是您自行攜帶影片,租用前述場所包廂或房間並利用其內之設備播放,無論是您自行觀賞,或包廂、旅館房間內的成員為您的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均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眾」,故並未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反之,如包廂或房間內之成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則屬於本法所稱之「公眾」,會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來播放。二、又如係由網咖、KTV業者提供影片,供顧客至包廂或房間觀賞,由於對業者而言,顧客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應已構成本法所稱之「公眾」,則業者應提供「公播版」影片供顧客觀賞,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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