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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19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一節,本局業於100年11月22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第13次會議諮詢專家…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一、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一節,本局業於100年11月22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第13次會議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會議結論為:「iPhone作業系統上韌體的認證程序雖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防盜拷措施」之定義,但個別消費者購買手機後修改韌體程式之「越獄」行為,如其目的係為增加自己手機作業系統的相容性,參酌美國著作權局於 2010年6月27日決定將其列為美國著作權法第1201條(a)(1)(C) 「科技保護措施」之例外事由(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之規定),亦應認為有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之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免責規定之適用,惟未來主管機關應修正「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13點「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情形」,將納入「越獄」行為之免責規定,以臻明確。」謹供參考。另如破解應用程式(APP)之防盜拷措施,以供IPHONE或IPAD安裝使用者,與上述「越獄」之行為不同,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防盜拷措施規定,併請注意。二、至於著作權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附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移除或變更,將使接觸該著作之人無從知悉正確之資訊,或將依不實之資訊利用該著作,影響著作權人權益,本法第80條之1明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者,不得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因此來函所詢在蘋果電腦出產的IPHONE或IPAD進行越獄之行為,如涉及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者,除有本法第80條之1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行為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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