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14a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網路上的圖片,通常是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您如將網路上的圖片加入於新聞稿,則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網路上的圖片,通常是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您如將網路上的圖片加入於新聞稿,則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故來函所述自網路上取些圖片加入新聞稿,如係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在合理範圍內,依上述規定,得「引用」(重製)該圖片而主張合理使用,惟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惟如著作人不明者,不在此限。(請參考本法第64條之規定)三、又實務上,目前各網站或實體作品上,均會於網頁或版權頁之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copy;、著作權人姓名及出版單位、初版年份等著作權相關資訊(如copyright xxx 2011),建請 貴局如需利用時,逕從這些資訊,洽詢取得該著作之利用。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22條、第52條及第6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