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13
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著…
令函要旨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期音樂著作之權利,因此,圖書館雖提供個人視聽設備讓讀者可聆聽正版音樂CD,但由於任何不特定人皆可使用該設備,故仍屬本法規定之公開演出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44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