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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09a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所詢之「可否在公開之營業場所(店面)播放廣播(FM)」一節,如您只是打開收音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節目的收訊」,即屬於「單純開機」…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您所詢之「可否在公開之營業場所(店面)播放廣播(FM)」一節,如您只是打開收音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節目的收訊」,即屬於「單純開機」之情形,不用取得授權。惟如果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其他層樓或空間房間,或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則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行為,建議利用著作之店家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二、歡迎您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宣導文件 (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廣告/營業場所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3條第1項第7款、第9款、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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