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207
要旨
您好! 所詢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 所詢說明如下:
一、利用FOXY軟體下載未經授權檔案之行為,因該等軟體的特性在於下載檔案同時會支援他人下載,因而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此種傳輸動作並非FOXY軟體利用者所能控制,且每個使用者事實上亦僅傳輸著作的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另利用FOXY軟體下載影片,縱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但因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對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而需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就網友使用檔案交換軟體下載檔案之著作權相關問題,本局業已製作「 利用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及「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等宣導資料如附檔(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網路著作權),併請 參考。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同條項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