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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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意即須符合「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在論壇內發表的言論,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具有著…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意即須符合「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在論壇內發表的言論,如符合上述要件,即具有著作權而受本法的保護,將其內容擷取另外發文,涉及著作權人專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又所發表的內容如僅屬短句而不符合上述要件,則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本法保護,將其擷取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另如擷取之內容包含他人創作之圖畫,因圖畫係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須取得該美術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即第44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