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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28a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香港電子書商未經 您的授權或同意,擅自將 您的著作重製成電子書,並予以發行、銷售一節,該電子書商之行為確實有涉及以重製、散布之方法而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惟著作權侵害責任,就刑事責任部分而言,須侵…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香港電子書商未經 您的授權或同意,擅自將 您的著作重製成電子書,並予以發行、銷售一節,該電子書商之行為確實有涉及以重製、散布之方法而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惟著作權侵害責任,就刑事責任部分而言,須侵害人有侵權之故意,始能成立。是以,您來函所述之香港電子書商於重製、散布 您的著作時,是否確有侵權故意,是否成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須由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個案情況調查所得之證據,予以判斷、審認。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第22條、第28條之1、第88條、第91條、第91條之1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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