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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28b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局答復如下:所詢您付費下載歌曲後,業者表示若因事後更換新手機即需重新付費始得繼續使用之規定並不合理等情,倘若您的使用行為未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重製 (例如:單純抽換手機中有該音樂之記憶卡至新手機),則未涉及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局答復如下:所詢您付費下載歌曲後,業者表示若因事後更換新手機即需重新付費始得繼續使用之規定並不合理等情,倘若您的使用行為未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重製 (例如:單純抽換手機中有該音樂之記憶卡至新手機),則未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與著作權法無涉;至於業者以契約方式限制您下載使用之載具及數量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自行約定(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若您認為業者訂定之授權約款內容、條件等有違消費者權益,則屬民事消費糾紛,建議逕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詢問,尚請諒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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