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398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未依本局審定費率修改 貴會網站上之授權費率一事,請於文到後立即改正,請 查照辦理。說明:有關 貴會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100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號行政處分函審定,同處分亦已禁止…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未依本局審定費率修改 貴會網站上之授權費率一事,請於文到後立即改正,請 查照辦理。說明:有關 貴會衛星電視台及購物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業經本局100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號行政處分函審定,同處分亦已禁止實施 貴會原先公告之有線電視台費率,並請求 貴會另訂新費率後再予公告。惟查 貴會網站上登載之衛星電視台、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均仍為本局審定前 貴會公告之費率,為讓各界了解 貴會經審定之費率內容,請 貴會儘速將本局審定之前揭使用報酬率登載於 貴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