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23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詢去世已逾70年作家撰寫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業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台灣出版社自得逕將該作品翻譯成中文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無須事先向日本出版社洽取授權。另於網路上將原文及中文翻譯均加上文法講解,該講解部分係屬加註者之創作,自亦無另行取得授權之必要。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