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22a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將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語文著作)「錄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來函所述補習班及授課教師已同意錄音,則使用MP3錄音筆錄音,錄完後將檔案移轉到光碟上儲存,並刪除錄音筆上的檔案,該等重製…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將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語文著作)「錄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來函所述補習班及授課教師已同意錄音,則使用MP3錄音筆錄音,錄完後將檔案移轉到光碟上儲存,並刪除錄音筆上的檔案,該等重製行為似仍在著作財產權人(補習班或授課教師)之授權範圍內,縱已逾越授權範圍,如果錄音僅供個人複習,得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於授權範圍內或符合本法第51條之合法重製行為,其錄音物自屬合法重製物。惟如因不再需要上述錄音檔光碟片,將該光碟片轉贈他人,如贈送對象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範圍以外之人,會涉及語文著作之「散布」行為(請參考本法第28條之1規定),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會涉嫌違反本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於遭權利人訴追時負刑事責任,依來函所述,本案權利人已撤回告訴,是否及於此部分,可請檢察官再衡處。二、 此外,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檢察官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多會考量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侵權的故意)、拍賣之情形或數量、獲利之多寡等,對於無侵權故意、初犯或情節輕微者,儘量以不起訴、微罪不舉(罰)或緩起訴處之,俾利自新。建議 您向檢察官詳實說明案情,供其就個案有無侵權的故意進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