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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7b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否則即涉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有民刑事責任,合…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否則即涉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詢將自己購買之正版書籍封面拍攝後放上網路推薦一節,如該封面係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就涉及上述本法所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惟著作財產權人販賣書籍換取對價者係書籍內容(語文著作),而非書籍封面,與一般販賣海報或照片以取得對價有別,因此,若該等利用攝影或美術著作之結果,對於該等書籍本身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另依法院實務見解,亦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之行為,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1969號判決參照),可供參考。三、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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