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7c
要旨
所詢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除屬本法第11條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第12條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外,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請參照本法第10條)。二、所詢自行研究計畫之著作權歸屬一事,經聯…
令函要旨
所詢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除屬本法第11條受雇人(包括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屬第12條受聘人依委託完成之著作外,原則上著作權歸實際完成著作之人所享有(請參照本法第10條)。二、所詢自行研究計畫之著作權歸屬一事,經聯洽得知, 貴處就99年專題研究計畫,係採取向員工徵稿後遴聘專家評選之方式辦理,並要求員工以公餘時間自行研究,徵稿規則中亦未約定經錄取作品之著作權歸屬,則就經錄取作品之著作權歸屬,端視該研究報告是否為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定。至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依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並無必然關係。如當事人對於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有所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判斷之。三、因此,所詢研究報告如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於當事人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時,著作人為實際創作之員工,惟著作財產權仍歸 貴處所享有;反之,如可認定屬「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則該篇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實際創作人所享有。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