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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6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來函所詢購買專業機構販售之個案10份,得否將課程之80個同學分成10組由小組同學輪流閱讀一事,如所購買之個案係「合法重製物」,分組提供給小組同學輪流閱讀係屬「出借」之行為,由於「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來函所詢購買專業機構販售之個案10份,得否將課程之80個同學分成10組由小組同學輪流閱讀一事,如所購買之個案係「合法重製物」,分組提供給小組同學輪流閱讀係屬「出借」之行為,由於「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買來之個案如係非法重製物(盜版品),而仍出借給學生輪流閱讀,則可能涉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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