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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5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來函所詢法院之判決書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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