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1a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來函所述「潛在語意分析」係將他人著作全文輸入電腦運算,會涉及「重製」之行為,惟輸入後的資料透過「潛在語意分析」所呈現者僅為文章內容的關連性(以數字表示),而以此發表之研究成果或論文,並不會有輸入文章內容的呈…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來函所述「潛在語意分析」係將他人著作全文輸入電腦運算,會涉及「重製」之行為,惟輸入後的資料透過「潛在語意分析」所呈現者僅為文章內容的關連性(以數字表示),而以此發表之研究成果或論文,並不會有輸入文章內容的呈現,此等利用方式,似不會取代原著作的市場,或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似有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 二、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