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0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 您來信詢問於本局10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台中場之提問是否已答覆案,本局已於100年9月13日將座談會各場次與會來賓提問及本局回應處理情形公布於本局網站(本局局網→便民服務→為民服務→業務座…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 您來信詢問於本局10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台中場之提問是否已答覆案,本局已於100年9月13日將座談會各場次與會來賓提問及本局回應處理情形公布於本局網站(本局局網→便民服務→為民服務→業務座談會→10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業務報告→100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序號45),合先敘明。二、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後,如何分配使用報酬及本局有無相關監督機制一事,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8條規定,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每年至少一次。復按本條例第41條規定,本局得隨時查核或限期令集管團體申報其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並得隨時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其限期申報業務處理情形,準此,本局每年度均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針對所有集管團體進行財務查核,以瞭解各集管團體財務處理情形,並適時輔導改進。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條例第38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