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09b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您所述於咖啡店內播放CD,可能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專屬權利,建議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錄音著…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 您所述於咖啡店內播放CD,可能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專屬權利,建議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享有「公開演出」之民事報酬請求權,您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則可以等待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二、 歡迎您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 & A」宣導文件(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營業場所著作權)。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26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