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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107480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陳情「本局審議完成之旅館房間及公共區域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過低」、「應取締電腦伴唱機串聯使用者」、「儘速核准增加管理錄音著作」、「儘速審議完成並公布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費率」及「將著作權事務劃歸文化部掌理」等案,復如說…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陳情「本局審議完成之旅館房間及公共區域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過低」、「應取締電腦伴唱機串聯使用者」、「儘速核准增加管理錄音著作」、「儘速審議完成並公布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費率」及「將著作權事務劃歸文化部掌理」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行政院秘書處100年11月3日院臺經移字第1000059344號函檢附 貴會100年10月26日陳情書辦理。二、有關 貴會陳情事項,說明如下:(一)有關「本局審議完成之旅館房間及公共區域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過低」一案:本局業以100年7月14日智著字第10016002241號行政處分函,作成 貴會「旅館房間及公共區域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決定。惟貴會嗣後提供無線電視台音樂使用次數等相關資料予本局,本局復召開會議重予審議,然 貴會提供之次數前後不一,本局實難據以處理,本局刻正蒐集其他相關資料,俟蒐集完成將儘速處理。(二)有關「應取締電腦伴唱機串聯使用者」一案:本局業以100年9月19日智著字第10016002890號函及100年10月27日智著字第10000095290號函復在案,茲檢送如后附件1,請參考。(三)有關「儘速核准增加管理錄音著作」一案:本局於99年10月7日受理,已於100年2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審查會議決議,於100年2月22日函請 貴會先就重大事項進行補正,經貴會來函及於電話中數次展延補正期間,惟補正尚有不足,復經本局函請 貴會再次補正,貴會遂再來函補正。由於貴會補正之資料涉及會員人數、著作管理數量較前所送資料已大幅變動,且本案對著作權授權市場影響重大,本局需重新研議辦理,如有結論,當儘速復知。(四)有關「儘速審議完成並公布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費率」一案:本局業已審議完成 貴會衛星電視台「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音樂頻道」、「電影台/卡通台」、「新聞/體育頻道」、「教育/宗教頻道」之公開播送費率;至於衛星電視台「互動式歌唱節目頻道」、「購物頻道」、「政府所屬頻道」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費率部分,因 貴會公告費率較現行市場價格遽增數倍,對相關電視及廣播產業影響甚深,尚須謹慎處理、妥善考量,始能作成審議決定。(五)有關「將著作權事務劃歸文化部掌理」一案:本局已於100年8月24日將本局意見函送研考會參考,茲檢送本局100年8月24日智著字第10000081780號函如后附件2,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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