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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04a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是以,如 您所創作的包裝設計符合前述說明,則於創作完成時即受本法之保護,無須辦理登記。又是否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予以認定。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10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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