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03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無需辦理申請或登記;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二、又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需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且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此,您所設計的表格恐因不具原創性或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而不受本法保護。三、上述說明二之部分,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屬本法保護之著作?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屬司法機關權責,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