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104330號
要旨
台端所詢出版書籍涉及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台端2011年10月21日信函。二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係屬「音樂著作」,而著作人專有重製、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理…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出版書籍涉及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台端2011年10月21日信函。二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係屬「音樂著作」,而著作人專有重製、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故任何人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因此,來函所詢將出版書籍(含隨書所附CD)欲收錄令尊及其他人所著之曲譜、歌詞一事,即涉及前述重製及散布該等音樂著作之行為,須向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為合法。另須注意,如前述音樂著作作者,以將其著作財產權讓予他人,則其本身已非著作財產權人,台端於洽取授權時應向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之。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第5條、第22條、第28條之1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