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16003142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三家音樂集管團體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前未能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7項之利用人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9月14日音協州字第1002…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三家音樂集管團體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前未能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7項之利用人適用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9月14日音協州字第10021號函。二、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事項,本局回復如下:(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訂定使用報酬率時,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本局業以99年10月19日智著字第09900102310號函(99年6月10日智著字第09916001440號函已遭變更)指定MUST、MCAT及TMCS三家音樂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該三家集管團體如於期限屆至時,仍未能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則係屬無共同費率之狀態。由於對利用人而言,共同費率係簡化授權之選項,利用人本得就其個別之利用行為決定是否適用共同費率,以現階段市場上電腦伴唱機之授權情況而論,已完全取得三家集管團體授權之業者僅為少數,故為確知利用人是否有適用共同費率之需求,依照集管條例第30條準用第24條第7項規定,集管團體未訂費率時,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費率,集管團體於該費率訂定完成前,不得對利用人行使刑事訴追。是以,利用人應以書面請求該等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請求,以免除刑事責任。惟未以書面請求或委任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因無法確知其是否有適用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意思,且集管團體仍有個別費率可供利用人選擇適用,利用人仍應依其利用行為向集管團體支付使用報酬取得授權,否則仍有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之適用。三、以上說明,請參考集管條例第24條第7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