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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25b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所詢圖書館得否複製單獨購買之影片DVD作為永久保存之用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所詢圖書館得否複製單獨購買之影片DVD作為永久保存之用一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但其用途應僅限於保存之目的。雖然只要是圖書館之館藏著作,無論已、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均有本款之適用,惟本款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之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始有適用(例如手稿、珍本或已絕版之著作),且不得將該重製物提供外借或供公眾使用,因此, 貴校圖書館如符合上述說明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的目的,是可以將單獨購買之影片DVD予以重製,但如超出保存之目的,仍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會有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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