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25c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 貴館為所設立之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管理中心(ISRC)接獲民眾及業者建議提供歌曲線上試聽及完整歌詞,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函詢本局一案,經電洽 貴館承辦人員,獲知該中心原即有歌曲線上試聽服務,惟…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有關 貴館為所設立之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管理中心(ISRC)接獲民眾及業者建議提供歌曲線上試聽及完整歌詞,所涉及之著作權疑義函詢本局一案,經電洽 貴館承辦人員,獲知該中心原即有歌曲線上試聽服務,惟於今年與相關業者進行訪談中,經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提醒,該中心提供上述試聽服務,除取得唱片公司授權外,尚有音樂著作授權問題,因而暫停試聽服務,並向本局提出本件函詢案。二、按將歌曲提供線上試聽30秒服務,並供民眾下載等行為,已同時涉及錄音著作、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又將歌詞掃瞄或打字後,提供民眾線上瀏覽及下載,亦涉及音樂著作另一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上述行為應分別獲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如均為同一人所有,即逕行徵得該人之同意即可。三、承上,就錄音著作部分,來函雖稱已取得唱片公司之授權,惟其授權範圍是否包括線上試聽30秒及民眾遠端下載,自須先予釐清。如不在原授權範圍,自須另徵得其同意。至音樂部分,亦須另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