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24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您所述由喪家自行製作喪者生前影像搭配音樂之追思光碟,則光碟中錄製音樂的部分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追思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您所述由喪家自行製作喪者生前影像搭配音樂之追思光碟,則光碟中錄製音樂的部分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追思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二、隨信檢附「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相關文宣品,亦可於本局網站下載(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殯葬業著作權)。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51條及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