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100001012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10月14日函。二、所詢問題(三),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詢問題(一)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100年10月14日函。二、所詢問題(三),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詢問題(一)及(二),「油畫」及「拍照」固屬「重製」的方式之一,但是本法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或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情形者,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是以,所詢「將101大樓用油畫或拍攝照片印製在產品包裝上」之利用行為,應屬上述本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範疇,並不會有侵害該「101大樓」建築著作之問題,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三、所詢問題(四),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阿里山神木、日月潭等風景區之大自然景色非屬「著作」,不受本法保護,將其拍照印製在包裝盒上自不會違反本法,至於風景區中建築物部分,則請參考上述說明二之說明。 四、另來函所述以「油畫」或「攝影」之方式呈現101大樓,如具創作性,則屬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