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100001014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轉賣二手DVD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10月18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59…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詢問轉賣二手DVD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10月18日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所詢是否可將自DVD出租店購買之二手DVD轉賣之疑義,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俗稱正版)」之「所有權」之人,得轉賣(散布)該合法重製物,且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至如所購買之二手DVD是「出租專用」版,則請參考本局97年10月16日電子郵件971016D(詳附件)。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