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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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佛經本身多因由來已久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
令函要旨
一、所詢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佛經本身多因由來已久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故您請印刷廠印刷佛經後於網路上銷售一事,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