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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013b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因此,如所詢貴公司之商品介紹文案係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無須再至本局申請,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亦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本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本法第13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另您亦可上本局網站查詢「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及第13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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